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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2020-07-02 12: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江苏海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适应毕业生就业制度和人事用工制度改革,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金沙官网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江苏海洋大学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双向选择并经派遣供职于用人单位、自主创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校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就业。

第四条江苏海洋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归口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指导各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决定。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和各学院就业工作小组应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毕业生不经请假,私自外出求职、试用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及时传达、贯彻国家、教育部、江苏省等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检查督促各学院对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提供各地召开的人才交流会信息,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交流会,统筹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就业网络建设,宏观管理校内毕业生招聘活动;

(三)负责汇总、审核全校毕业生生源以及生源信息的上报和宣传工作,收集发布毕业生就业信息,负责对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的反馈与协商落实工作;

(四)负责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的制作、发放和管理;

(五)负责汇总、审核和上报全校毕业生就业方案,负责毕业生派遣、档案转递工作,办理缓派毕业生就业手续,处理毕业生违约和改派等工作;

(六)负责培训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牵头组织对全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研讨;

(七)负责申请保留毕业生档案及遗留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各学院对在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八)组织就业专题讲座和专题报告会;

(九)组织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用人单位调查等工作;

(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负责对本学院就业指导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二)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基本情况的调查、统计、录入、核对、上报工作,收集、汇总、发布与落实本学院毕业生需求信息,动员和指导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招聘活动以及其它就业双向选择活动;

(三)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开展日常就业指导与咨询工作,实施个性化指导,提高毕业生核心就业能力;

(四)负责发放和审核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的推荐材料,审核、打印毕业生推荐表、协议书,代表学校填写就业推荐表“学校评语”,并审查毕业生自荐材料的真实性;

(五)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工作,积极邀请和热情接待有关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向用人单位介绍本单位的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特色及毕业生在校德智体等发展情况,积极推荐合适的毕业生,协助用人单位考核录用毕业生;

(六)负责审核、汇总、录入本学院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及灵活就业证明,按时向就业中心报送就业方案;

(七)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毕业鉴定、离校手续办理和文明离校工作,整理、移交毕业生档案及协助就业中心转发档案;

(八)及时反馈毕业生对就业工作的要求、意见与建议以及年度毕业生就业状况,配合学校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用人单位调查等工作;

(九)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情况总结、分析、研究工作,并制订改进措施;

(十)协助就业中心处理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

第八条毕业生主要职责:

(一)如期修完各门课程,独立进行毕业设计,完成毕业论文,认真做好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

(二)如实填写、认真核对各种就业材料中本人基本信息,如:学号、姓名、身份证号、专业、生源所在地、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就业单位、档案接收单位等,务必做到准确无误;

(三)认真学习国家、地方和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积极响应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工作;

(四)接受学校、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五)诚实守信,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严格履行;

(六)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5个工作日内,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http://jou.91job.org.cn),准确填报单位信息。

(七)按期办理离校手续,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八)毕业派遣后,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环节及时间安排

第九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环节有:毕业资格审查与毕业生源上报、就业指导、推(自)荐材料生成,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就业信息、自荐与择优推荐、双向选择与签约、编制就业计划、派遣、报到、调整改派等。

第十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安排一般为:

毕业班第一学期9月下旬,向江苏省教育厅上报毕业生源情况;

10月中旬~11月中旬,集中进行就业指导;

10月~次年5月,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

毕业班第二学期6月初,学校开始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各学院

整理毕业生档案;

6月底~7月初,毕业生派遣离校;

7月上旬,学校寄发毕业生档案;

7月~8月,初次派遣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

9月~12月,尚未就业的毕业生继续通过各种渠道落实就业单位,办理后续派遣、改派等就业手续。

第四章 毕业资格审查与毕业生源上报

第十一条毕业资格审查与毕业生源上报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性环节,要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按江苏省教育厅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严格落实。

第十二条毕业资格审查一般在毕业前一年的9月开始,经学院初审,将所有可能毕业的学生情况上报就业中心。就业中心根据入学年度的招生计划和新生录取名册逐一审核学生的情况,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学生取得毕业生资格,在修完全部课程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后准予毕业派遣。

第十三条就业中心将通过审查并经毕业生本人确认签字的毕业生基本情况按照要求上报毕业生源系统,一般在毕业前一年的9月下旬上报江苏省教育厅,经审核无误后汇入全省毕业生源库。

第十四条毕业生源上报后,任何人无权更改毕业生源系统中的主要信息,一般信息发生变化或由于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补充毕业生源的,学院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最迟于毕业年度的5月底以前上报学校就业中心,逾期不再办理,并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就业信息处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十五条就业中心从每年10月开始通过向重点用人单位寄发毕业生资源介绍和需求信息反馈表、派出人员开展就业宣传以及参加供需见面、人才交流大会等方式收集就业信息。各学院也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就业信息。

收集到的就业信息由就业中心汇总、筛选、整理后向各学院发布。各学院应及时收取信息并及时而有效地向毕业生发布,确保信息充分合理利用。就业中心也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直接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和地方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相关法规、求职择业方法与技巧、就业心理调适方法和适应社会、创业成才等知识。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搞好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保证,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各学院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法规校纪教育、诚实守信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培养毕业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引导他们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实现自身价值与为人民服务的统一,自愿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十八条各学院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六章 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九条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就业计划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支持和引导毕业生积极参加双向选择以及自主择业活动。

第二十条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环节,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时间原则上应在最后一学年10月开始。

第二十一条双向选择活动的主要类型有:学校举办的校内专场招聘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人才交流大会,网上双选会,部委、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

第七章就业协议书的签定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择业时,应持学校统一发放的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每人限一份。毕业生遗失就业协议书,应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并经所在学院和就业中心审核后,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需要在第一批派遣的应于毕业当年6月5日以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因此造成违约的,由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应按下列步骤签订就业协议书:(1)用人单位填写基本情况、签字、盖章(网签无需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此项免);(3)毕业生将第二联交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登记,手续不全的要退回补办完整;(4)各学院将初审合格的协议书及时在金沙官网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反馈数据,并报送就业中心审核,纳入就业计划。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应严格履行就业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解除的,须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报经就业中心核准,否则按原协议派遣。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协商一致(列入约定的内容)。正式录取升学的毕业生应向学校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调档函等材料,以便及时转递档案。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的,必须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约定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八章 毕业派遣工作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派遣统一使用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江苏省教育厅负责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毕业生集中派遣离校时由就业中心集中到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毕业生离校后需签发报到证的,就业中心可代为办理,也可由毕业生直接到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办理办法见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报到证是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证明,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毕业生凭报到证到接收单位报到,其他证件无效。当地公安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报到证一式两页,正页由毕业生本人持有,副页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待就业毕业生可凭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对考取研究生等升学的毕业生,只转递档案不再办理报到证。

第三十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而申请自费出国(境)的应届毕业生,其档案及户口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结业生由本人自荐落实用人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截止毕业当年12月20日)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金沙官网毕业生集中派遣离校时间一般为6月底或7月初,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毕业生意愿,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人才服务机构,或暂时保留在学校。学校第一批派遣协议受理截止时间及就业方案个别调整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6月10日,就业方案公布时间为毕业当年6月15日左右。

第三十四条要求将户口、档案关系暂由学校代管的毕业生,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期间学校只负责为其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包括为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继续提供就业信息,帮助毕业生尽快就业。毕业离校后应与学校保持联系,以便有关部门及时跟踪服务。学校将于保管期限到期后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归档材料认真核对无误后于毕业生派遣离校后一周内交各学院归档,各学院两周内集中交至就业中心,学校于毕业生派遣后三周内统一将毕业生档案通过快件寄往档案接收单位。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及时向档案接收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9月初学校开学后向就业中心查询原因,最长查询期限:自办理报到证之日起1年内。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户口迁移事宜由保卫处负责(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第九章 调整、改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派遣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毕业去向的,可办理改派手续。已派遣的毕业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派申请,要写明申请改派理由;

(二)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原派遣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函(证明);

(四)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

(五)原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个人档案材料由新接收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向原档案接收单位发调档函调取。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改派程序:

(一)毕业生在江苏省各市、县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各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二)其他需调整改派的,经就业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就业中心报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换发报到证,也可由毕业生个人去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

第四十条推荐表和协议书遗失损坏的,须持原推荐表、协议书到所在学院换发,并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到就业中心审核盖章。推荐表和协议书遗失的,到所在学院补办,并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到就业中心审核盖章。毕业生解约后需要重新领取协议书的,必须提交原接收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函(证明)。报到证遗失的,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或在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挂失后,交至就业中心代为办理,或由毕业生个人到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补办,毕业后两年内可补办报到证原件,毕业后两年外的可补办报到证明书。

第十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学校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反教育部关于就业签约“四不准”要求:即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不准劝导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材料作为就业证明。

(二)不按要求报送、漏报、错报生源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江苏海洋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收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原《淮海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工院发〔2016〕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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